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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报告(二)

第十六届人代会第八次会议
信息来源:区人大研究室
发布日期:2021-03-30

附件一

图一:2020年区法院各类案件收结案情况示意图(单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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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b.png图二:2020年区法院刑事案件收结案案由分布图(单位:件)

图三:2020年区法院民事案件收结案案由分布图(单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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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四:2020年区法院执行案件结案情况示意图(单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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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有关用语说明

(供参考)

1.结收比:是指在一定统计周期内,审结的案件数量与新收案件数量的比率。此种考核方式能够更客观反映法院收、结案进度的一致性,体现审执工作是否呈现动态、良性发展态势。结收比越高,审执任务完成度越好。

2.“假口罩”案:2020年1月,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石某某购买口罩捐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的情况下,仍向其销售假冒医用口罩8万余只,销售金额达15万余元。随后,受捐赠单位表示涉案口罩不符合防护要求。2020年2月,公安民警将杨某抓获。经核实,涉案口罩均系假冒产品。2月26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月28日,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杨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严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案件从受理到宣判仅用时3日,当事人服判息诉。宣判后,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吴继东给予批示肯定。3月10日,该案生效后,区法院立即立案执行。3月18日,该案罚金已全部上缴国库。3月27日,假冒口罩全部销毁完毕。至此,该案立审执全部工作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

3.一案三延伸:是指区法院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的基本工作要求。区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延伸的预防作用,在依法办理案件的基础上,向弥补社会管理薄弱环节或监管漏洞延伸,查找案件多发的原因;向查找案件关联线索延伸,彻查案件背后是否有保护伞或者是其他违法犯罪;向扫除案件证据瑕疵延伸,排查采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存在的瑕疵。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区法院坚持在全院开展排查活动,累计摸排犯罪线索240余条,其中涉黑涉恶线索58条,保护伞线索5条,已全部移交公安机关和纪委监委。恶势力犯罪中发现的保护伞线索2条均已成案。

4.“中宏利”特大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6年至2017年间,黄某某、任某某成立中宏利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宣传虚假投资项目,承诺给付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资金6亿余元,涉及投资人3200人。该二人于2019年12月被北京二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因中宏利公司总部位于丰台,公诉机关对该公司另外17名骨干成员提起公诉,指控其或带领团队吸纳数十万元至数千万元不等的公众存款,或为黄某某、任某某二人非法吸收资金行为提供辅助性工作支持,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区法院经审理认为,17名被告人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依法判处4年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100万元。宣判后,13人服判息诉,4名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5.寇强团伙诈骗案:寇强及其团伙20余人,以劳务公司名义,发布高薪招聘信息,诱骗他人与其签订劳务服务合同,收取中介费,而后以高端保姆服务需要整容为由,诱骗被害人贷款整容,以此赚取提成。随后,该团伙成员采用假冒雇主要求发生性关系、敷衍拖延切断联系等手段逼退应聘者,使劳务服务合同无法履行。公诉机关指控,寇强等人系恶势力团伙,其以收取中介服务费、美容整形费等方法骗取24名被害人共计48.4万余元,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寇强团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对团伙成员判处9年至1年半不等有期徒刑,责令退赔及罚没金额合计近百万元。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6.不可抗力:是指我国民法领域的一项免责条款,为专业法律术语。具体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最高法院专门下发涉疫民事案件审理指导意见,明确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可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7.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政处罚案:2019年12月,鞠某某驾驶摩托车被丰台西站交通大队认定违反禁止京B号牌摩托车和外省市号牌摩托车在四环路(不含辅路)以内道路行驶的规定,被处100元罚款,记3分。鞠某某不服处罚决定诉至区法院,要求行政赔偿,并要求对处罚所依据的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对本市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措施进行调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第二条进行审查。西站交通大队辩称,其依据《通告》对鞠某某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合法合规。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相适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通告》与现行交通法律法规不存在冲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且禁止特定号牌的摩托车在特定区域行驶并非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反而是对摩托车驾驶者安全及其他人出行利益的保护,体现了行政管理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因此《通告》可作为行政处罚的有效依据,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8.假冒“全聚德”烤鸭注册商标案:2019年1月至8月,在未取得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张某某购进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并对外销售28万余件。谭某某等6人从张某某处购买材料,加工制作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260万余元。刘某某通过微信等方式加价转售谭某某等人生产的烤鸭,销售金额达43万余元。谭某某等8人于2019年8月被公安机关羁押。公诉机关分别以张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谭某某等6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及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8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侵犯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对公众的食品安全造成隐患,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链条,依法应予严厉处罚,判处8名被告人5年至1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142万元。宣判后,8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9.永定河冰面遛狗溺亡责任自担案:2017年1月,支某在丰台区永定河冰面遛狗,不慎落水溺亡。其家属以北京市丰台区水务局、北京市丰台区永定河管理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幼儿抚养费等共计62万元。永定河管理处辩称,溺亡水池并非公众场所,且已在事发地点安装了防护栏杆和醒目警示,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被告单位辩称,对溺亡水池不负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溺亡水池非公共场所,永定河管理处亦非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认定被告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于法无据,同时依据一般常识即可知进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风险,支某明知存在风险仍进入该区域,其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具备管理职责的永定河管理处系依法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单位,其他被告单位非本案适格被告,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10.未拴狗链致人伤害承担侵权责任案:2018年8月,63岁的赵某散步时,被同住一小区的尚某某所养两只大型犬吓倒,送往医院确诊为腰椎骨折,次日赵某向尚某某主张赔偿未果报警。经核查,派出所认定尚某某无证养犬、未拴狗链遛狗。赵某将尚某某诉至区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1万余元。尚某某辩称,赵某穿着跛跟凉鞋,其身体虚弱骨质疏松,需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部分责任。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尚某某违反饲养犬类的相关规定,无证养犬,未拴狗链遛狗,造成赵某受到狗的惊吓后摔伤,作为动物饲养人需对此给赵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赵某自身的年龄、患病情况等个人体质因素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依据现有证据,区法院判决尚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8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11.小额诉讼程序“七快”通道:区法院出台《关于建立小额诉讼程序“七快”通道的工作指导意见》,建立小额诉讼程序快速立案、快速分案、快速调解、快速送达、快审速裁、快速执行、快速权利救济等七通道,全流程提升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效能。

12.全国首个辅助事务跨域协作机制:2020年4月,区法院依托“区块链”原理,牵头成立审判辅助事务跨域协作平台,联合武汉、新疆、河北、海南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合力协作办理审判辅助事务。根据该机制,成员单位需向外省(直辖市、自治区)进行跨域送达、取证的,可依托该平台,以线上、线下方式发起跨域协作任务,协作单位3日内在平台上确认收悉任务,完成任务后1日内在平台上反馈完成情况,实现任务发起、执行结果等信息在各成员间全程共享留痕。

13.强制类案检索机制:根据最高法院和北京高院的相关规定,对群体性案件、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较大案件、与本院或上级法院判决以及裁判规则可能发生冲突案件、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以及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承办法官在裁判前,应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办案系统、专业检索网站等平台,通过案由、当事人、争议焦点、适用法律等关键要素,检索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相类似的案件,或检索在案件事实、裁判结果等方面存在关联性的案件,制作检索报告提交合议庭合议、专业法官会议及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根据讨论研判结果统一类案法律适用标准。

14.调解案件流转跟踪平台:是指区法院研发的诉前调解案件跟踪管理平台。区法院对全部立案登记案件逐案生成二维识别码,在案卷扫描、委托调解、诉调对接、庭室接收等全部节点记录案件流转信息,做到“一案一身份”,精准回答“案件去哪了”。疫情期间,区法院上线“调确模块”,将调解力量、调解案件纳入平台系统,电子卷宗一案一码,内外网一键对接,彻底实现卷宗无纸化流转、一秒钟对接。平台设置调解日志、调解倒计时、大数据分析功能,法官可实时查看调解动态、了解调解全貌、指导调解过程,调解超期自动提示、智能回退,调解质量、效率和效果自动评估,有效防止程序空转、虚假调解。借助该平台,诉调对接工作不仅实现了疫情期间不停步,更实现了再提速、受监督、能考核的长远发展。

15.金融类案件一体化办案平台:是指区法院研发的金融类案件全流程网上批量办理和要素化审判平台。该平台融合信息比对、复用、互联及大数据分析技术,设置金融机构、法院专网两个端口。金融端,金融机构可根据区法院提供的电子要素表和电子证据清单,足不出户网上批量立案、批量缴费、批量签收文书;法院端,法院可批量分案、批量排期、批量电子送达。平台对接最高法院送达找人、全国历史涉案信息查询、三大运营商通讯等五大信息查询接口,立案时自动补充完善当事人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信息,更快速精准实现一站式送达。平台依托要素式审判,建立全流程网上批案速裁审判系统,开庭审理时直接采集金融机构填写的要素信息,形成要素式庭审笔录,配备定制化的金额计算工具,法官可对金融产品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案件事实进行批量认定、一键生成裁判文书,大幅提升批量化金融纠纷的化解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16.“两个坚持”专题教育:根据北京高院的统一部署,以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员额法官为重点,在全体干警中开展“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专题教育。

17.“担事儿”精神:是指发端、创新、凝练于区法院人民法庭的人民法官“担当”精神,精神内涵为“担政治之事,让党放心;担共治之事,让社会和谐;担解纷之事,让人民满意”。区法院王佐法庭院内种植许多柿子树和枣树,每到成熟的季节,院内一片红彤彤的丰收景象,被群众亲切称为“丹柿小院”。“丹柿”寓意“担事”,当地百姓为感谢王佐法庭干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长期扎根基层、贴近百姓,为群众化干戈、解纠纷,赠送锦旗赞扬“公心断纠纷,担事解民忧”。后经法庭干警总结提炼、丰富发展,凝练为“担事儿”精神,成为全院干警喜爱、践行的担当精神。2019年5月,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在王佐法庭调研时,对这一精神理念予以高度称赞。

18.“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专项警示教育:根据北京高院的统一部署,全市法院通过深入剖析违纪违法案件,结合典型案例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法规制度,采取“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专项自查自纠、讲专题党课、开展讨论交流等形式深刻汲取教训、对照检视查纠问题,针对违纪违法案件暴露出的问题,抓好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落实,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引导干警从道德、纪律、法律等多层面汲取教训,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保证审判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

19.三个规定: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旨在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插手干预过问案件,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交往。对于各类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行为,司法人员负有全面如实记录报告义务,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如实记录报告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法院独立、公正、廉洁司法。

20.六专四室:是指最高法院《深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规划(2018-2020年)》中关于“完善执法保障体系”“加强警务装备建设”的工作要求。具体指专用囚车、专用羁押通道、专用电梯、专用桌椅、专用车库、专用卫生间、羁押室、枪弹室、装备室、监控室。


附件三

 

 

区法院第一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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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区法院第二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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